(一)贯彻执行《水法》、《水土保持法》、《防洪法》、《渔业法》、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;拟定全市水利、防洪、渔业等工作的政策、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,并编制年度计划;组织编制和审批全市水土保持总体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;起草地方性水法规、规章,并负责监督实施。
   (二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地下水、地表水、空中水);组织拟定全市水利总体规划、城市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;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主要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。
   (三)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、实施办法,组织、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。
   (四)组织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江河、水库、湖泊的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   (五)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政、渔政执法;调处区县、部门、公民、法人间的水事、渔事纠纷。
   (六)实施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电及综合经营工作;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;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的融资工作。
   (七)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;编制、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;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并监督实施。
   (八)组织指导对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和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指导全市重要河流、水库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;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和跨县、区重要水利工程,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工作。
   (九)指导农村水利工作,负责市属已成水利工程和灌区管理工作;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、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;负责城市、乡镇供水水源管理工作。
   (十)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,负责水土保持治理以及水土流失预防、监测、监督执法。
   (十一)负责水利科技与教育工作;组织水利科研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。
   (十二)负责全市水产和渔政工作;负责水产养殖的规划、建设、科技推广;负责渔业资源及渔业环境的保护和重点水生野生动、植物的保护。
   (十三)主管全市防汛、抗旱工作。负责城乡防洪、除涝、抗旱减灾及水库、大坝安全监管,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全市防汛抗旱;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库、水电站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。
   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   市水务局办公地址:北院门159号(市政府院内)1号楼1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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